案例:高某与周女于2008年相识,婚前,周女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高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0年二人结婚,2012年因感情破裂同协议离婚。同年8月,高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女偿还借款8万元。针对他们之间的债务是否成立问题,形成了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与周女结婚产生债的混同,钱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高某与周女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高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解答: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就产生债的混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另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本案是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好像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高某和周女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他们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因此,结婚并不是债发生混同的原因。
此外,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即高某与周女结婚不能产生债的混同。
综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只要高某能证明婚前借给周女8万元,则这3万元就是高某的个人财产,可以在还款期限过后要求周女偿还结婚前借的8万元,向周女主张自己的债权。